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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1-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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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撰写人:沈阳市沈河区财政局有效期:2021-10-14至2022-10-14撰写单位:沈阳市沈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SYSHZCTS-2021009

沈阳轩恒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对沈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无纸化办案外包人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1-210103-00266)提出的投诉,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收悉。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投诉书缺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投诉书副本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你单位发送《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你单位于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补正。你单位逾期未补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告知书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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